政策資訊|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重磅發布!3月1日起,所有企業都將持證排污、按證監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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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多年的爭論、磨合與試點,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終于在1月29日全文對外公布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已簽署國務院令,《條例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這意味著,今后所有的排污企業都將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。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,生態環境部門將采取按日連續處罰,責令限制生產、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。
《條例》規定,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,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。根據污染物產生量、排放量、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,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、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,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。
依據《條例》,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、關閉;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,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,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,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。
第736號
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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